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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专利权的作用是保护在技术开发上所作的投资。 专利权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或他人在商务上非法应用有关技术上的发明成果。 为获得专利权, 须先到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 专利局接到申请后会对其专利权的前提条件, 尤其是对其新颖性及发明创造性进行审核。 专利权作为一个已得到审批的技术保护权是对侵权案例进行评判的基础。 专利权有效期起始于公布授予专利权的当天, 最晚终结于在递交专利申请书当天起 20 年以后。

补充保护证书


新型药品及杀虫剂通常在经历了历时长久的批准程序后才被允许进入市场。 在此情况下, 所剩余的专利权有效期常常不够满足收回巨量投资的需求。 鉴于此类情况, 对于此类的制品特意引入了补充保护证书作为格外的商务保护权。 通过此项保护权可令有关专利权延长 (最多) 5 年。

实用新型权


实用新型权也属于技术保护权。 它同专利权一样也用来保护投资, 并从原则上提供与专利权同样的保护范围。 鉴于在注册程序中对于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并不进行审核, 实用新型权相比之下较容易被批准。 其保护权有效期最多达 10 年。

集成电路布图


鉴于微电子布局研制成本高但极容易被复制的事实, 有关部门对它推出了一种特别的保护权。 微电子布局保护权的前提条件是布局本身的独到性以及在有关当局的登记事宜。 其保护期限为 10 年。

植物品种保护权


通过植物品种保护权可对于新发现的或者新培育的植物品种进行特别的保护。 根据植物品种保护权授予的权利, 其所有者允许独家制造并销售被保护品种的增殖物料。 植物品种保护权在满足前提的条件下 (例如植物品种须有新颖性以及植物品种之间须有明显区分标志等等) 由植物品种局授予。 其保护期限根据植物品种的不同分别为 25 和 30 年。

标记法, 特别是商标法


标记法, 尤其是商标法, 是用来防护由他人通过作等同的, 易混淆的, 冒名的, 有损名誉的, 并且/或者带有误导性的商业标记所产生的侵权行为。 根据自 1995 年生效的商标法规定, 商标保护权既对不同形式商品也对不同形式服务项目进行保护, 例如三维商标或者音频商标。 商标保护权尤其是通过在相应登记机关对商标进行登记后生效。 其初始的 10 年制的保护权有效期限可以任意延长。

不公平竞争手段


反不公平竞争法保护经营者不受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危害。 按反不公平竞争法第 3 条款规定, 禁止在商务竞争中有欺诈行为。 属于欺诈行为的有故意阻碍行为, 例如通过非客观的比较性广告, 还有剥削行为, 例如通过仿造或假冒商品。 另外在某些案例中可按反不公平竞争法第 3 条款和第 4 条款第 11 点的规定对系统性的违法行为譬如违反药品法或违反标价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外观设计权


外观设计权的作用是保护新型的和独特的商务设计不受他人模仿。 外观设计权可在有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同技术性的保护权 (专利权和使用新型权) 相比, 外观设计权的可保护性及保护范围不受其科技进步性的限制而只取决于设计上的独到性。 外观设计保护权的有效期最多达 25 年。

版权


版权尤其是用来保护文学作品, 科研成果和艺术作品不受他人复制及散播的侵害。 跟商务保护权相比, 版权在德国境内无需进行登记, 而是直接通过创作而生效。 对电脑程序而言版权法第 69a 条有特别规定。 按此规定只有程序的表达形态属于保护对象, 而其创意和原理并不受保护。 然而对此后两项在某些案例中可考虑应用专利权和/或实用新型权来加以保护。 跟版权保护相类似, 数据库制造商也享受特别的保护权。

因特网法规


尽管因特网法规还尚未发展成为稳固的独立的法律范畴, 还是有为数不少的触及商标法, 反不公平竞争法和版权法的案例已经引发了很多了独特的问题或课题。 在这些案例中, 因特网技术上的独特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类似于 Domain-Grabbing, Metatags, Deep-Links 和 Banner Advertisement 等等事例都不断引发出诸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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